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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95,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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