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9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95,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