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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政宗羅紫庭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貞秀
被告
碧友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素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3 至4 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鋼材,歷次買賣金額及出貨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合計貨款新臺幣(下同)642 萬0,286 元,經原告催討,被告曾開立票面金額325萬2,627元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給付部分貨款,其餘貨款尚未支付,詎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明細表、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為證,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述證據資料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貨款暨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出貨日    │產品名稱        │數量    │單價      │金額(含稅)│備註│
 │    │民國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1   │103/3/5   │5#板料12M14M    │28,780  │17.5      │52萬8,833   │    │
 ├──┼─────┼────────┼────┼─────┼──────┼──┤
 │2   │103/3/8   │4#板料12M       │28,740  │17.5      │52萬8,098   │    │
 ├──┼─────┼────────┼────┼─────┼──────┼──┤
 │3   │103/3/17  │4#板料12M       │25,380  │17.5      │46萬6,358   │    │
 ├──┼─────┼────────┼────┼─────┼──────┼──┤
 │4   │103/3/21  │5#板料14M       │32,440  │17.5      │59萬6,085   │    │
 ├──┼─────┼────────┼────┼─────┼──────┼──┤
 │5   │103/3/26  │3#板料12M       │29,200  │17.7      │54萬2,682   │    │
 ├──┼─────┼────────┼────┼─────┼──────┼──┤
 │6   │103/3/28  │4#板料14M       │32,140  │17.5      │59萬0,571   │    │
 ├──┼─────┼────────┼────┼─────┼──────┼──┤
 │7   │103/4/3   │4#板料12M       │25,860  │17.5      │47萬5,178   │    │
 ├──┼─────┼────────┼────┼─────┼──────┼──┤
 │8   │103/4/8   │4#板料12M       │27,740  │17.5      │50萬9,723   │    │
 ├──┼─────┼────────┼────┼─────┼──────┼──┤
 │9   │103/4/10  │7#420W板料15M   │15,360  │18.2      │29萬3,530   │    │
 ├──┼─────┼────────┼────┼─────┼──────┼──┤
 │10  │103/4/10  │8#420W板料15M   │15,380  │18.2      │29萬3,912   │    │
 ├──┼─────┼────────┼────┼─────┼──────┼──┤
 │11  │103/4/14  │4#板料12M       │26,780  │17.5      │49萬2,083   │    │
 ├──┼─────┼────────┼────┼─────┼──────┼──┤
 │12  │103/4/17  │4#板料12M       │30,020  │17.5      │55萬1,618   │    │
 ├──┼─────┼────────┼────┼─────┼──────┼──┤
 │13  │103/4/23  │4#板料12M       │30,020  │17.5      │55萬1,615   │    │
 ├──┴─────┴────────┴────┴─────┴──────┴──┤
 │                                                       合計:642萬0,28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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