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聯瑩工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代 理 人 戴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聯瑩工藝企業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3年12月31 │43,665元 │AI8142427 │ │ │ │限公司張明珠 │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