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聯瑩工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珠
- 代理人
- 戴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聯瑩工藝企業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3年12月31 │43,665元 │AI8142427 │ ││ │限公司張明珠 │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