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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請人
聯瑩工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代理人
戴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聯瑩工藝企業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3年12月31 │43,665元 │AI8142427 │ ││ │限公司張明珠 │分行 │日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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