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昇
- 訴訟代理人
- 嚴龍水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曾向
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照准,
並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1日登載民時新聞報第8 版公告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2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20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4 年6 月21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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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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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金 額 │發 票 日│到 期 日│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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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藍茂洲│藍茂洲│1,050,000元 │102年3月20日│102年5月11日│CH-NO-975451 │ │
│ │吳銘宗│吳銘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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