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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群昇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譯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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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群昇環境│有限責任新竹│104年3月12日│200,000元 │LB0780495 │    │
│    │有限公司│第一信用合作│            │          │          │    │
│    │蔡譯萱  │社香山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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