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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宋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2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4 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 │股數│備考│├──┼───────────┼───────┼──┼───┼──┼──┤│0001│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0002│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 │1 │350 │ │├──┼───────────┼───────┼──┼───┼──┼──┤│0003│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 │1 │135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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