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號聲 請 人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訴訟代理人 陳世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4年1月10日│98,746元 │EA5911690 │ │ │ │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 │ │ │ │ │ ├──┼───────┼────────┼──────┼──────────┼───────────┼────┤ │002 │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4年1月10日│150,596元 │EA5911688 │ │ │ │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 │ │ │ │ │ ├──┼───────┼────────┼──────┼──────────┼───────────┼────┤ │003 │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3年12月31 │63,000元 │EA5911679 │ │ │ │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 │日 │ │ │ │ ├──┼───────┼────────┼──────┼──────────┼───────────┼────┤ │004 │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3年12月31 │105,000元 │EA5911680 │ │ │ │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