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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
周宏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裁定照准,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10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45-1 │ │1 │42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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