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李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 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股票 104 年度除字第196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26 │ │1 │10000 │ │ ├──┼──────────────┼──────────────┼────┼───┼────┼───┤ │0002│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0 │ │1 │1000 │ │ ├──┼──────────────┼──────────────┼────┼───┼────┼───┤ │0003│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1 │ │1 │1000 │ │ ├──┼──────────────┼──────────────┼────┼───┼────┼───┤ │0004│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17 │ │1 │4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