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李國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4 年度除字第196 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26 │ │1 │10000 │ │├──┼──────────────┼──────────────┼────┼───┼────┼───┤│0002│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0 │ │1 │1000 │ │├──┼──────────────┼──────────────┼────┼───┼────┼───┤│0003│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1 │ │1 │1000 │ │├──┼──────────────┼──────────────┼────┼───┼────┼───┤│0004│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17 │ │1 │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