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李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中關於「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