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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請人
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穩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 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台能電通科技工│永豐商業銀行光華│104年3月24日│200,000元 │AG9487991 │ ││ │程有限公司范穩│分行 │ │ │ │ ││ │發 │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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