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穩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 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台能電通科技工│永豐商業銀行光華│104年3月24日│200,000元 │AG9487991 │ ││ │程有限公司范穩│分行 │ │ │ │ ││ │發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