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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大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禮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  註│
├──┼───────────┼──────┼─────┼─────────┼─────┼───┤
│001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第一商業銀行│103 年9 月│10,500元          │EA0000000 │      │
│    │扶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新竹分行    │12日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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