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郭松濤
- 當事人張錫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7號聲 請 人 張錫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23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一二三視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104 年4 月│900,689元 │AE1259920 │ │ │ │限公司 │竹北光明分行│30日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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