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張錫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一二三視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104 年4 月│900,689元 │AE1259920 │ ││ │限公司 │竹北光明分行│30日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