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高敏俐
  • 法定代理人
    魏清海

  • 原告
    大億企業社法人魏志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大億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魏清海 代 理 人 魏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正苗工程股份有│台灣銀行北大路分│104年5月15日│136,500元 │AG7468781 │ │ │ │限公司 │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