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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津淂股份有限公司即庭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258 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庭昀文化事業股│合作金庫商業│103 年6 月│63,000 元 │WV0096390 │ ││ │份有限公司李昕│銀行六家分行│30日 │ │ │ ││ │燁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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