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翔紀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邱欽
- 代理人
- 許金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屆滿(原應於10
4 年11月7 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
9 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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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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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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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翔紀機械實業有│上海儲蓄商業銀行│104年6月10日│47,329元 │SCA0861392 │ │
│ │限公司陳邱欽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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