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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翔紀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欽
代理人
許金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屆滿(原應於10
    4 年11月7 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
    9 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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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翔紀機械實業有│上海儲蓄商業銀行│104年6月10日│47,329元            │SCA0861392            │        │
│    │限公司陳邱欽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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