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登春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景菁百貨有限公│有限責任新竹第│103 年2 月28│45,500 元 │VC263209│ ││ │司程若屏 │三信用合作社香│日 │ │ │ ││ │ │山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