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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動力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飛虹國際整合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7月20日│27,400元 │AX1252908 │ ││ │銷公關顧問有限│竹科新安分行 │ │ │ │ ││ │公司謝銘杰 │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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