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蔡欣怡
- 法定代理人葉陳惠
- 原告昌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家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昌潤股份有限公司即鉅龍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陳惠 代 理 人 王家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2234-4 │ │1 │1000 │ │ ├──┼──────────────┼──────────────┼────┼───┼────┼───┤ │000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38550-2 │ │1 │1000 │ │ ├──┼──────────────┼──────────────┼────┼───┼────┼───┤ │0003│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218-4 │ │1 │350 │ │ ├──┼──────────────┼──────────────┼────┼───┼────┼───┤ │0004│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3093-7 │ │1 │381 │ │ ├──┼──────────────┼──────────────┼────┼───┼────┼───┤ │0005│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4393-9 │ │1 │522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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