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子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9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