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鼎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誌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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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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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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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潓企業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3年8月7日 │8,878元 │ AA3783768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光復│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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