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鼎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強
訴訟代理人
陳貴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三潓企業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3年8月7日 │8,878元 │ AA3783768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光復│            │        │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