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楨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靖文
- 代理人
- 黃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8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鄧碧珠 │第一商業銀行關西│103年9月30日│20,829元 │EA6027603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