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彭文瑞
- 原告協旺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協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日屆滿(原應於104年2月1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2月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光裕電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3年11月5日│2,068,500元 │KD7322618 │ │ │ │限公司許慶樹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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