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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佳惠朱美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賴梨雯
再審被告
境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500 元。扣除再審被告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第502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限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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