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黃竹發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劉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