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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
    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債 權 人 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峻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或「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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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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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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