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 債權人
- 許家彰
- 債務人
- 上新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新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②債務人上新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