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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債 權 人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李美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游麗櫻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一人或公司及個人等二人?如為公司一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公司及個人等二人,應提出對個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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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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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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