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
- 債權人
-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志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或建「倉」工程有限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資料不一致)?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5年1月9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