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43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43號
- 債 權 人
- 新太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