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 原告程靜芬、與相對人雙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4號聲 請 人 程靜芬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雙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雙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或「雙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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