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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2號

聲請人
劉美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迪雄即范育睿、永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范迪雄即范育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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