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易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熴榮即榮陽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