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3號
- 原告
- 温欽財即吉冠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彭巧君律師
- 被告
- 彭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起訴狀附件二項次1舊有鐵皮屋拆除及新設圍籬分列價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起訴狀附件二項次1舊有鐵皮屋拆除及新設圍籬分列價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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