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1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雙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出振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5 日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