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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汪銘欽張百見張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被上訴人
瑋力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珮瑤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7日上午10時45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及筆跡印文鑑定報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張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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