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
- 上訴人
-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耀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瑋力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珮瑤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7日上午10時45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及筆跡印文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