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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號

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索爾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瑞德(William Douglas Wright)
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代理人
湯詠瑜律師
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新加坡商Innovative Global Solutions and Serv
即原告
i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Raj Kumar
代理人
羅文美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聲請人即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逾期駁回本院一0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民事事件之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係指法院預計被告於本案第一審至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可能支出各項訴訟費用之總額而言。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之3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酬金支給標準,由最高法院擬訂報司法院核定之。再者「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3 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司法院公布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是第二審及第三審之裁判費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均應屬上開定擔保額之範疇,殆無疑義。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Innovative Global Solutions and Services Pte . Ltd .設址於新加坡,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即原告Innovative Global Solutions and Services Pte . Ltd .為聲請人即被告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Innovative Global Solutions and Services Pte . Ltd .營業所設在新加坡,在中華民國司法權所及之臺灣地區無事務所,此觀相對人即原告Innovative Global Solution s and Services Pte . Ltd . 提出之起訴狀上地址欄記載甚明(見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13 號卷第6 頁),且相對人即原告對此亦不爭執,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命相對人即原告Innovative Global Solutions and Services Pte .Ltd . 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即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即原告Innovative Global Solutionsand Services Pte . Ltd .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㈠美金300,000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美金100,000 元暨自民國104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美金100,000 元暨自104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美金500,000 元(依起訴狀送達本院日之匯率換算相當於新臺幣16,496,000元),據此核估之第二審、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各為235,8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57,200 元,已由相對人即原告繳納,毋須列入訴訟費用擔保金額);加計第三審應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規定預估之律師酬金不得逾訴訟標的金額百分之3 ,即不得逾494,880 元【計算式:16,496,000×3 %=494,880 】,本件原告應供擔保之訴訟費用共計966,480 元【計算式:235,800 元+235,800 元+494,880 元=966,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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