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3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貝爾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之政
- 被告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港(無委任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