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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告
呂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復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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