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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君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聲明)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零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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