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何石竣
- 原告
- 高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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