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
- 原告
-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釗
- 原告
-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賀
- 原告
-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菊
- 原告
-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凡翔
- 原告
-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鋒
- 原告
-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松
- 法定代理人
- 有限公司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喬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有限公司共同
- 複代理人
- 林佳真律師
- 前列麒立實業有限公司、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宏昇昌實業有
- 限公司、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明福服飾有限公司、泓沅實業
- 前列麒立實業有限公司、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宏昇昌實業有
- 限公司、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明福服飾有限公司、泓沅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旺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