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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告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告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告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法定代理人
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有限公司共同
複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
前列麒立實業有限公司、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宏昇昌實業有
限公司、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明福服飾有限公司、泓沅實業
前列麒立實業有限公司、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宏昇昌實業有
限公司、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明福服飾有限公司、泓沅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旺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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