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堂、張堂珍、張宏滿、張益滿、戴玉珍、張秋滿、張孟陽、張孟三、張孟滿、張孟五、張美和、張美智、張美利、張美吟、謝美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萬零参佰玖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