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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告
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堂、張堂珍、張宏滿、張益滿、戴玉珍、張秋滿、張孟陽、張孟三、張孟滿、張孟五、張美和、張美智、張美利、張美吟、謝美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萬零参佰玖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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