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