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1號原 告 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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