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華展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珠
- 原告
- 宏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文
前列華展環保有限公司、宏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零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