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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 原告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曾聲請對被告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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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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