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鄭政宗
- 原告李曉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李曉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富全球國際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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