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合計84,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