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8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鄭政宗郭松濤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告
吳孟儒
被告
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8 萬0,521 元;被告王耀德應給付217 萬元,及均依上開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5 萬0,521 元,應繳裁判費3 萬5,254 元,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 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